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 第4-1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組織目 第4-1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