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法規: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5條 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包括:外來、對外及內部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包括:收入、支出及轉帳傳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