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法規: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4條 財團法人會計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如因業務需要,而以外幣記帳者,應折合本位幣記入主要之帳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