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0條 法規: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10條 資產負債表應區分資產、負債及淨值三大項,至少包括下列各項:一、資產。(一)流動資產。(二)非流動資產。二、負債。(一)流動負債。(二)非流動負債。三、淨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