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凡海內外人士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一、致力愛國工作、僑社團結、僑社福利或僑民權益,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績。二、對僑民教育推展,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績。三、對擴展僑商經濟事業及參與國家經濟建設,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績。四、對維護國人權益、處理國人急難事件、推動公眾外交、國際人道援助、協助參與國際組織、促進國際合作及交流等事務,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績。五、其他對於增進國家、僑務工作利益及提升國家、僑胞形象,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績,足資表揚。請頒本獎章應填具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