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 第3條 法規: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 類別: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指在臺曾設有戶籍,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接近役齡男子,及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役齡男子,尚未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