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6條 法規: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組織目 第16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一、僑務通訊社:辦理僑務通訊業務,置社長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二、法規會:辦理本會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