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5條 法規: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人事目 第5條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經核准出國者,應依核定之日期及目的地出國,不得擅自變更。因故須變更者,除情況急迫或其他事由無法重新申請者外,應於出國前完成重新申請出國程序。前項情況急迫或其他事由無法重新申請者,應先向服務機關(構)報備,並於回國後補行申請出國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