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日二十個工作日前向服務機關(構)申請出國,由該機關(構)審酌申請人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事項據以准駁。服務機關(構)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及申請人。前項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機關首長者,其出國應經所屬上級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