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之軍職人員,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而隨同移撥者,由原服務機關列冊交由新職機關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者,得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伍。請延長病假、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奉派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核給公假人員,於請假期間,經移撥安置者,並繼續給假。第一項人員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以後復職或回職復薪者,其相關權益得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