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3條 法規: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秘書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以從事與海洋有關之權益維護、執法巡護、生態保護、產業發展、文化遊憩、研究調查、教育培訓或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為目的及其執行人員之照護,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信託。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益信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