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管委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一、行政機關代表三人。二、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三、熱心海洋保育事務人士一人至三人。管委會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行政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管委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第一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