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遴聘之;其中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政府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