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35條 法規:海洋污染防治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相關法規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責任及救濟 第35條 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包括下列項目:一、防止、監控、排除或減輕海洋污染措施所需費用。二、執行海洋或海岸環境改善及監測之費用。三、海洋污染發生時執行海洋品質監測及損害調查之費用。四、油品、污染物採樣分析費用。五、因海洋污染事件產生海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費用。六、國內外專家審查、諮詢及差旅費用。七、執行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需人員之相關加班、差旅、誤餐、郵電、油料、交通運輸工具租賃、應變處所租金等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