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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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3條從事海洋棄置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前項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實施海洋棄置作業程序與許…
- 第2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物質棄置於海洋對海洋環境之影響,公告為甲類、乙類或丙類。甲類物質,不得棄置於海洋;乙類物質,棄置時間、數…
- 第25條實施海洋棄置作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區域為之。前項海洋棄置作業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海域環境分類、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及…
- 第26條從事海洋棄置作業致嚴重污染海洋或有嚴重污染海洋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
- 第27條棄置船舶、航空器、海洋設施或其他人工構造物於海洋,準用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為漁業需要,應向中央漁業主管機關申請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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