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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6條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不得污染海洋。
- 第27條船舶對海洋環境有造成污染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得禁止其航行或開航。
- 第29條船舶之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除依規定得排洩於海洋者外,應留存船上或排洩於岸上收受設施。各類港口管理機關應…
- 第30條船舶裝卸、載運油、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水污染之貨物,應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
- 第31條船舶之建造、修理、拆解、打撈及清艙,致污染海域或有污染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並清除污染物質:一、於施工區域周圍水面,設…
- 第32條船舶發生海難或因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海域或有污染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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