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24條 法規:海洋污染防治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相關法規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 第2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物質棄置於海洋對海洋環境之影響,公告為甲類、乙類或丙類。甲類物質,不得棄置於海洋;乙類物質,棄置時間、數量及作業方式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丙類物質,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期間及總量範圍內,始得棄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