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22條 法規:海洋污染防治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相關法規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防止海域工程及海洋設施污染 第22條 從事海域工程或利用海洋設施致嚴重污染海洋或有嚴重污染海洋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命前項污染行為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