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4條 法規: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4條 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有關違反環境保護及保育相關規定之取締、蒐證及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前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