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3條 法規: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3條 環境保護機關依法規須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執行之事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間,於相互請求協助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方式為之。如係以其他方式請求協助,嗣後應補送書面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