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第5條 法規: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第5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棍強制或制止之:一、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協助偵查犯罪,或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時。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