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 第3條 法規: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第3條 有暴力攻擊執法人員、妨害公務或其他違法情節重大者,得加重裁罰,最高得處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