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3條 法規: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第3條 訓練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督導所屬教育訓練測考中心(以下簡稱訓練機構)或委託其他具有辦理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能力之機關辦理。訓練機構應將訓練實施計畫報請海巡署核定後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