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訓練依下列分班實施:一、一級專長班: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簡任職、上校及關務監以上人員參加,訓練期間為四週。二、二級專長班: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前款以外之薦任職、上尉及高級關務員以上人員參加,訓練期間為六週。三、一般專長班: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前二款以外之人員參加,訓練期間為八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