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10條 法規: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第10條 訓練完畢後,訓練機構應將訓練成績列冊報請海巡署備查;訓練成績及格者,由海巡署發給證書,成績不及格或退訓者,列入個人考績參考。海岸巡防機關人員曾參加本辦法以外之訓練及格,其訓練課程內容經海巡署認定與本辦法所定課目與時數相當者,得視同依本辦法接受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完畢,由海巡署發給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