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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海巡機關為執行職務,得設置專線電話受理民眾報案。
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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