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基本法 第5條 法規:海洋基本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組織目 第5條 政府應本尊重歷史、主權、主權權利、管轄權之原則,在和平、互惠與確保我國海洋權益之基礎上,積極參與海洋事務有關之區域與國際合作,共同維護、開發及永續分享海洋資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