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督察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年度督察工作計畫之執行。二、海域與海岸偵防勤務督察與內部紀律維護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考核。三、機關人員意外事件及與民眾糾紛之查處。四、機關人員保護管束之執行。五、法制業務、訴願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六、其他有關督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