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 第3條 法規: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組織目 第3條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警監或少將;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或少將、上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