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本總局),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入出海岸管制區之檢查、管制事項。二、關於海岸、非通…
- 第3條本總局設巡防組、檢查管制組、情報組、後勤組、通電資訊組、督察室、勤務指揮中心、人員研習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
- 第4條本總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研考、為民服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中心之事項。
- 第5條本總局為執行本條例所定事務,得設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地區巡防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第6條本總局置總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
- 第7條本總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主任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少將;副組長五人,副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
- 第8條本總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
- 第9條本總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
- 第10條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前項人員…
- 第11條(刪除)
- 第12條本總局為應勤務需要,得設警衛大隊、通資作業大隊,均屬軍職;所需人力,以兵役人員充任;其編制表另定之。
- 第13條本總局及所屬機關所需兵役人員,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會同國防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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