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各地區巡防局置隊長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副隊長二十人,科長二十人至二十八人,主任十二人,…
- 第8條各地區巡防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局員額…
- 第9條各地區巡防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
- 第10條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前項人員…
- 第11條(刪除)
- 第12條各地區巡防局為應任務需要,各設岸巡總隊及所屬單位,東部地區巡防局並設醫務隊,均屬軍職;所需人力以兵役人員充任;其編制表另…
- 第14條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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