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第三章 審查基準 第12條 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經召開審查會議審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駁回:一、申請文件不完備,且未依主管機關規定補件完成者,或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二、未符合本章所定之審查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