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條第六款所稱其他需評估事項,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人為辦理創新實驗,排除適用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合理性。
二、創新實驗結束後,申請人處理與參與者間權利及義務事項等退場機制具妥適性。
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具完整性。
四、創新實驗於有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之必要時,已有合作夥伴及雙方合作關係。
五、創新實驗計畫具體,無明顯執行困難。
六、專業能力足以執行創新實驗計畫。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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