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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
但不包括下列對象:一、專業投資機構。
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前項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該自然人或法人仍為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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