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32條 法規: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四章 附則 第32條 金融消費者於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金融服務業所屬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請申訴、和解、調解、調處、評議及其他相當程序,其爭議處理結果不成立者,得於爭議處理結果不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評議;自爭議處理結果不成立之日起已逾六十日者,得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金融服務業重新提出申訴,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或金融服務業逾三十日處理期限不為處理者,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