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31條 法規: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四章 附則 第31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董事、監察人、評議委員、受任人或受僱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董事、監察人、評議委員、受任人或受僱人之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