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3條 法規: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支付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前項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第一項所稱電子支付業,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電子支付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