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7條 法規: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三章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 第17條 爭議處理機構為處理評議事件,設評議委員會,置評議委員九人至二十五人,必要時得予增加,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由董事會遴選具備相關專業學養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評議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主任委員應為專任,其餘評議委員得為兼任。評議委員均應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