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6條 法規: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三章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 第16條 爭議處理機構設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辦理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及協助評議委員處理評議事件之各項審查準備事宜。爭議處理機構內部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