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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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5條爭議處理機構每年得收取之年費及服務費,其總額不超過全體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零點八;其中八分之五為年費,八分…
- 第26條各金融服務業應繳交之服務費,其計算方式如下:各金融服務業應繳納之服務費=全體金融服務業應繳納之服務費總額x(各金融服務業…
- 第26-1條依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申請評議案件,每件按其書面授與評議實施權之金融消費者人數,依案件結案屬性所對應權重,以下列標準計收服務…
- 第26-2條經主管機關依本法公告為金融服務業之融資租賃業(以下簡稱融資租賃業),應依下列規定繳交爭議處理服務費,不適用第二十五條及第…
- 第27條爭議處理機構之資金運用,除支應業務之需要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存放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
- 第2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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