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第3條 法規: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3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契約時,須有適當之單位或人員審核簽約程序及金融消費者所提供資訊之完整性後,始得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