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第11-2條 法規: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11-2條 融資租賃業提供金融消費者之融資金額,不得逾越交易標的物於申辦業務時之價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