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主管機關依本法公告為金融服務業之融資租賃業(以下簡稱融資租賃業)提供金融消費者商品或服務前,應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程序,瞭解金融消費者或欲為保證人之資力、信用、借貸狀況、資金需求原因,以確保所進行之業務與金融消費者之還款能力、所能承擔之風險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