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第11-1條 法規: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11-1條 經主管機關依本法公告為金融服務業之融資租賃業(以下簡稱融資租賃業)提供金融消費者商品或服務前,應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程序,瞭解金融消費者或欲為保證人之資力、信用、借貸狀況、資金需求原因,以確保所進行之業務與金融消費者之還款能力、所能承擔之風險相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