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為本辦法之申請,其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保險監理之要求,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廢止之。前項之申請,經許可後如發現其申請或申報事項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