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1條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
- 第42條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依本辦法參股投資者,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策…
- 第43條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之上市、上櫃保險業,其個別對每一保險業之投資金額,不得逾該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
- 第44條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指派擔任被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之董事,應於選任前,檢具相關之證明資料、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主…
- 第45條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定期限內匯入投資資金,並報請主管機關查核。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匯入之資金,不得再行投…
- 第46條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經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後,其轉讓股份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大陸地區…
- 第47條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經許可轉讓股份或被…
- 第48條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一、解散或停止營業。二、發生重整、清算、破產或經登記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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