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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經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後,其轉讓股份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投資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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