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經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後,其轉讓股份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投資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