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4條
第三章 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 第三節 參股投資
第34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保險業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如有異動時應確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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