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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於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即檢具下列事項之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
二、資本額變動致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
三、重大之轉投資。
四、解散或停止營業。
五、變更機構名稱。
六、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七、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八、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九、重大違規案件或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營業許可。
十、其他重大事件。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情形,應於事前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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