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6條 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6條 保險人處理賠案所可能產生之下列費用,應以處理費用核銷之:一、照相、複印費用。二、電話、郵資等費用。三、差旅費。四、勘驗傷亡費用。五、其他合理且必要費用。前項費用除部分照相、電話、差旅費用不易按件分攤者外,其餘處理費用均按件分配。保險人處理本保險賠案有與其他保險同時處理時,第一項費用應按理賠金額比例分別攤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